近日,湖北省恩施州来凤县退休群众向代春遭遇一起离谱的社保行政争议案件:他1991年12月以中专学历进入原旧司区三合乡政府任经管工作,1997年4月下岗(全县″八大员"都下),本人多重原始户籍、身份证件均证实其为1963年出生,却被人社部门依据一份2008年的错误填表信息,强行认定为1968年出生;其1991年至1994年三年乡镇经管员合法工作经历,有官方审批表、资格证书佐证却被无故不予认定视同缴费工龄。更令人费解的是,在政府行政复议已判决人社部门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前提下,来凤县人社局非但未依法纠错,反而采取推诿态度,甚至作出追缴养老金的处理,让合法维权的退休老人陷入“无钱可领、还要退钱”的维权绝境。
铁证如山:多重原始档案锁定1963年真实出生年龄
据当事人向代春提供的全套早年原始档案证实,其真实出生日期恒定为1963年8月22日,四份跨年度、跨部门的权威原始材料承前启后、相互呼应,形成无可辩驳的完整证据闭环,彻底锁定真实身份信息。时间线最早可追溯至1989年,当事人初代一代身份证正式签发,原始登记年龄为1963年,是目前可查的最早身份法定凭证;1991年当事人入职乡镇经管站履职,工作期间使用的身份证件依旧登记1963年出生,与初代身份证信息完全一致,为其基层务工身份及真实年龄提供了工作期佐证。1994年9月,原旧司区纪委对其工作履职情况进行官方考核存档,该档案虽未找到,但他证明档案年龄是以原旧司区公安户籍为准,经查为1963年8月22日出生,属于党政机关留存的第三方权威备案记录,具备极强公信力。时隔四年后的1998年12月,原旧司区公安派出所存档的常住人口户籍底册,再次明确登记向代春1963年8月22日的出生日期,公安户籍法定档案最终固化其真实年龄。从1989年初代身份登记、1991年工作履职认证、1994年党政纪委考核备案,再到1998年公安户籍存档,近十年间四份不同单位、不同用途的原始档案高度统一、无缝衔接,全程无任何年龄偏差,足以证明1963年为当事人法定真实出生年龄。
所有真实年龄证据,均被一份后续填报失误的表格全盘推翻。2006年,当事人身份证录入出现信息错误,出生年份被误登记为1968年。2008年9月,来凤县全县统一开展乡镇“八大员”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全县统一启用两页版《来凤县原解聘乡镇“八大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统一参照二代身份证信息填报录入。工作人员未核查当事人历年原始真实档案,不顾当事人反对错误年龄参保,对当事人说今后可以改,直接沿用2006年错误的身份证信息填报存档,最终形成了这份唯一记载1968年出生的错误社保登记档案。来凤县人社局本末倒置,摒弃1989年至1998年多份党政、公安、工作原始权威档案,单方面以2008年这份**事后填报、存在明显录入失误的表格作为认定依据,枉法坚持错误年龄。这一违规认定,直接将向代春法定退休年龄从60岁错误延后至65岁,造成其合法退休权益遭受实质性损害。
根据国家《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相关精神,出生时间认定虽参考档案记载,但对于档案存在明显填报错误、且有更早公安户籍原始资料佐证真实信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根据《居民身份证法》
及人社都规定(如劳社部发(1999)8号)办理社保登记,养老金申领必须使用有效二代身份证,其载明的出生日期是认定法定退休年龄的首要依据。业内法治人士表示,人社部门机械套用“档案最先记载”条款,无视公安权威更正信息与原始户籍底册,属于典型的机械执法、选择性执法。
有据可查:三年乡镇经管员工龄被无故清零
除年龄认定错误外,向代春早年基层“八大员”工作工龄也遭遇无故不予认定。资料显示,向代春1991年12月入职乡镇经管站担任经管员,1993年10月取得官方核发的审计工作资格证,任职经历真实有效、有据可查。同时,来凤县人社局系统留存的《来凤县原解聘乡镇“八大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中,也明确记载其1991年任职的工作经历,属于人社部门自行登记、认可的工作事实。
依据人社部门备案档案及基层“八大员”参保政策,向代春1991年12月至1994年12月,共计3年零1个月的乡镇经管员工作经历,完全符合视同缴费工龄认定标准,依法应当全额计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但来凤县人社局却以“不符合方案”为由,单方面拒不认定该段核心工龄,直接清零当事人三年多的基层工作贡献,导致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核算严重缺失,每月养老金待遇大幅缩水,数十年扎根基层的服务工作未得到任何政策认可与待遇兑现。
此外,原旧司区纪检书记李光红出具的书面证明,进一步佐证了向代春的真实工作经历以及早年档案信息填报存在的客观事实,完整印证了当事人的全部诉求,进一步夯实了事实依据。
复议胜诉仍遇执行僵局:行政机关纠错不力,反而反向追责追缴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5年12月,向代春依法向来凤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提交全套户籍档案、工作凭证、资格证书、情况证明等证据材料。复议机关依法审理后,于2026年3月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确认来凤县人社局原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处理。
行政复议作为法定纠错程序,其决定具有法定约束力,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主动纠错、据实重新核算当事人养老待遇。但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来凤县人社局出现严重履职缺位问题。我在2023年多次信访哀求,才在2024年2月29号处理。扣去视同缴费办理了退休手续,再从2026年3月2号发放《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责令人社局扣除我的1991年12月至1994年12月的视同缴费,不符合《来凤县原解聘乡镇“八大员”参加基本保险方案》(来劳社发{2008}51号)的规定。责令期限处理,却一直乱作为。2026年3月,人社局出具的答复材料及养老待遇计算表,并未彻底纠正此前的错误认定,属于“换汤不换药”的敷衍整改,错上加错的乱作为。
更引发争议的是,人社部门非但未依法补发当事人养老金差额,反而提出霸王处理方式:既不按真实年龄、真实工龄核算补发待遇,又要求向代春退回已领取的养老金,追缴金额高达34201.08元。这一操作让依法维权、本该享受合法养老待遇的退休老人,陷入“合法退休金被认定为非法所得、需要全额追缴”的困境,形成胜诉之后难维权的法治尴尬局面。
万般无奈之下,2026年6月4日上午,向代春专程前往来凤县信访局纪委监察部门,主动对接工作人员谭某某,恳请纪检监察部门履职监督,督促人社局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整改错误待遇核算问题。令人寒心的是,面对确凿的复议文书与完整事实证据,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信访纪委不管已经走完行政复议的案件,不仅拒绝介入监督、督促整改,还片面指责当事人“断章取义”,彻底堵死了基层内部纠错、协商化解争议的渠道,让当事人维权之路彻底陷入孤立无援的绝境。
基层法治引深思:国家政策遭架空,群众正当权益谁来守护?
本案中,当事人拥有公安权威户籍更正信息、90年代原始户籍底册、官方职业资格证书、人社系统备案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保缴费收据、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等一整套完整铁证,事实清晰、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但基层人社部门固守错误填报信息、机械适用政策条款、无视上级复议纠错决定,以部门“土政策”凌驾于国家社保法规、行政复议制度之上。
一边是国家强调依法行政、保障群众社保权益、杜绝机械执法;一边是基层行政机关有错不纠、胜诉不执行、反向追缴施压群众。不仅严重侵害了普通退休群众的切身养老权益,更极大损耗了政府公信力,让基层法治权威大打折扣。
当事人呼吁:恳请上级部门介入监督,纠正错案消除不公
目前,向代春仍深陷维权困境:真实年龄、真实工龄不被认可,合法待遇长期偏低,还要面临高额资金追缴压力。当事人表示,自己数十年扎根基层工作,非常辛苦,待遇微簿,晚年依法维权、胜诉在先,却得不到公正处理,身心备受煎熬。
为此,当事人恳请湖北省人社厅、湖北省纪委监委、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介入督办此案,依法监督基层行政机关履职纠错:撤销错误的养老金追缴决定,消除群众经济负担;按照1963年真实出生年龄、1991-1994年视同缴费工龄重新核算养老待遇;足额补发多年养老金差额,彻底纠正本次社保认定错案,维护基层群众合法权益与司法行政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