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张军香女士向媒体投诉,她的自家私车被别人伪造证件和签名过户,并且偷开出去,到G安机关报案,G安机关却不予立案。张军香不明白,明明是刑事犯罪,G安机关不予立案,这是明摆着的不作为,涉嫌包庇犯罪嫌疑人。
张军香向媒体反映,2022年3月1日,她出资104000元购买一辆东风牌新能源汽车,在车管所办理了登记手续,登记在自己名下,车牌号为粤BDH8255。

图一:车辆登记证书
谁知道,到了2025年8月,她发现停在车库里的汽车不见了,随后,她于2025年8月5日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分局流塘派出所报了案。当时派出所给的报警回执编号是4403002025080511096110981。两个月后,2025年10月8日,宝安区公安分局流塘派出所给她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图二:派出所不予立案通知书
在当地车管所,张军香查到,早2022年7月30号就被别人伪造证据和签名过户,随后的一年多时间内又几经过户,已于2023年10月23日登记在第三个车主,一个名叫吴锦青的名下了。这些情况,张军香本人一概不知,这些行为不是犯罪又是什么呢?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伪造证件加上冒名签名,已经构成刑事犯罪,G安机关必须受理,并立案侦查。涉嫌罪名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是《刑法》第280条;涉嫌诈骗罪,以获利为目的,伪造证件和签名过户汽车,金额达到3000元以上;同时也有可能涉嫌盗窃和侵占罪。
以上各条都足以证明他人伪造证件和签名过户汽车的行为,都是涉嫌刑事犯罪,流塘派出所不予立案,应该给张军香一个说法,也给网民一个交待。不能简单的一句“不属于犯罪行为”就了事。
希望当地G安机关,检C机关和纪J部门引起重视,严守法律红线,不能让任何犯罪分子漏网,以还老百姓一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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