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惠东一女性村民爆料:自己出生起就生活的村里,村小组长居然以已婚为由剥夺了她及一家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女子找村和镇里多次反映要求协调,但都被各方踢皮球拒不解决问题;而该村村小组长滥用职权使亲戚既无村户口,也无承包地,却可以享受村里各项福利和分红。
(事发村:惠州惠东县黄埠镇望京洲村委平径村)
事发地:惠州惠东县黄埠镇望京洲村委平径村,最近因为有村民被无故剥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事闹得沸沸扬扬。该村村民林美兰向媒体反映:自己从小就土生土长在村里,直到1995年成家,其丈夫也随她将户口迁入村里,后在村里生养了几个小孩,期间一直无事。
(林美兰户口本显示从未迁籍)
(林美兰丈夫开具的“未在原籍村办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的证明)
如今时间过去几个月,林美兰一家都在为一张小小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四处奔波。她想不明白:自己从小都生活在村里,户口也从没有变动过,自己小孩也是在村里出生、村里长大,她和孩子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应该得到保障。耐人寻味的是,林所在的平径村小组长唐建全弟弟一家3口早已移籍香港,却依然可以获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每年一家人躺着享受村里分红;这位小组长还传滥用职权,擅自将村集体土地出租给外村建坟地、开废品站和做餐饮等等。很多村民也对村干部这种以权谋私、懒政和行政不作为行为感到愤慨。
案例:
其实关于已婚妇女是否享受村集体利益一事,司法界早有判决的先例:2023年广东省法院公示了一起典型案例:广州的卢某及其儿子张某户口均登记在某经济合作社,自卢某2001年登记结婚后,两人没有享受过这个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分红和其他福利待遇。后街道办作出行政处理,确认卢某及其儿子自2018年起享有该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后该经济合作社组织户主召开专门会议并决定:卢某为外嫁女,只配给社会股股东资格,仅享受现金分红,张某不享有股份和福利待遇。卢某、张某遂诉至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经济合作社侵犯了卢某、张某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须向卢某、张某支付分红款差价、慰问金。
笔者翻阅了相关法律条文,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还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娜表示,《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征用补偿、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但该村规民约不得逾越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该是平等分配;即使村委会已进行过民主议定程序或达成村规民约,决定不对外嫁女进行分配土地补偿费、股权分红等村民福利,该决议或村规民约也应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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